【困惑】
本人在10月初離開一家知名公司,當時在公司做的是業(yè)務。后因有一家小型公司在招聘促銷主管,且薪資待遇不低于我現有公司,故選擇換個工作崗位而進入了這家小型公司。日期在10月15號。期間簽了合同,但是簽完沒有發(fā)下來,合同上顯示年限是一年。但是在11月18日公司通知我公司已經取消了促銷主管在杭州的這一職務,我不知道他們這樣做是否合法,我還沒有過試用期,是不是可以隨時讓我走,謝謝!
【答復】
法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
你的這個問題,上面這句話很有決定意義。
單純從法律的角度說,促銷主管的職務因為公司運作狀態(tài)變化被撤銷,導致當時招用你的條件不再存在,應該屬于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(fā)生重大變化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六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條都規(guī)定,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(fā)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,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”,公司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,解除勞動合同,不提前一個月的,應該給予一個月的工資作為通知替代金。同時,公司應根據已履行的時間,給予經濟補償金。
但是你恰巧在試用期。試用期也可以解除員工,但是理由不是上述這個,而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五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所規(guī)定“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”。試用期內憑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員工,不必提前通知,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可見,兩者之間的差距很大,小型公司如果希望節(jié)省成本,必然會想方設法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你。而你如果想保護自己的權益,就應該盡量防止對方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,而是應該堅持讓公司以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辭退。
你如何與公司交涉,就要看你的本領了。(完)
